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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沿海产业基地分局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须知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沿海产业基地分局
2009年度企业年度检验须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现将2009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年检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在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沿海产业基地分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10年3月1日一2010年6月30日。
三、年检要求
    1、2009年企业年检必须先网上申报并预审通过后方可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检材料,企业须登陆辽宁红盾信息网网上年检材料报送系统(网址:www.lngs.gov.cn)或登陆营口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ykgs.gov.cn)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网上申报年检数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网上申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可直接参加书式年检)
2、企业年检所需书式材料可直接登陆“营口红盾信息网”(网址:www.ykgs.gov.cn)表格下载,包括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
3、企业在网上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交工商机关预审,5日后从网上查阅工商部门的预审意见,通过审查的企业,打印出年检报告书;网上预审不通过的须按审核意见的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并携带本须知要求提交的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年检手续。
4、企业要按照《年检报告书》中的格式设置,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对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企业确有正当理由,2010年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参加年检的,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向我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分局同意后,可延期30日参加年检。
6、对2010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7、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当随同企业法人一同参加年检。
四、年检提交的文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
1、由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公司 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股份有限公司、一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期货、证券、投资、担保、典当、建筑及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还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公司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公司注销登记。
5、加盖单位公章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用)。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
1、由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企业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5、加盖单位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用)。
(三)合伙企业
1、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企业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5、加盖单位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用)。
(四)个人独资企业
1、由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企业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5、加盖单位公章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用)。
(五)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它营业单位
1、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其它经营单位印章的年检报告书。
2、所属单位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即社团法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属企业法人已通过2009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直或外省企业的分支机构可提供所属企业法人2008年度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所属单位印章。
3、企业经营范围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其它营业单位印章的许可证明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已经标明有效期限的除外)。对不能提交以上许可证明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联系电话:0417-3888059  联系人:汤志刚(1330497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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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      时间:2010-4-1 10:50:51